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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修正總說明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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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修正總說明

查現行公共危險物品、可燃性高壓氣體及爆竹煙火場所消防安全檢查之作業規定,主要係依「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」(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)、「內政部加強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檢查督導計畫」、「內政部加強液化石油氣相關場所安全管理督導計畫」、「內政部加強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督導計畫」、「內政部加強爆竹煙火場所安全檢查督導計畫」及「內政部消防署加強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及儲存場所安全管理執行計畫」等相關規定辦理。本注意事項主要以場所消防安全檢查之檢查程序為主,而後五項之督導(執行)計畫則以檢查督導為目的,其檢查作業互有重疊之處,且檢查表單亦不盡相同。為釐清本注意事項及上述五項督導(執行)計畫規範內容,俾利地方消防機關遵循,避免混淆,爰予修正。

本次修正案計修正五點,修正重點如下:

一、增列爆竹煙火場所消防安全檢查相關規定。(第一點、第二點、第四點、第五點)

二、增列危險物品場所之檢查紀錄表、檢查期程規定及清冊建立之規定。(第二點)

三、增列危險物品檢查結果之陳報期限規定、發生災害事故時之相關規定,並增列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流程、查獲偽()造液化石油氣合格標示及改裝液化石油氣容器處理流程、爆竹煙火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。(第五點)

四、增列舉辦講習訓練時,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事業單位參與之規定。(第六點)